当何先生对妻子小如摊牌后,小如承认自己有了外遇,对象就是同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女医生黄某。小如哭着告诉何先生,自己本来就对男性比较冷淡,当黄某对自己展开激烈的追求后便不能自已。但小如坚决不同意离婚,她表示只是同黄某有精神交流,不能算出轨。
与丈夫有了这次谈话后,害怕离婚的小如与黄某签订了一份避嫌协议。约定黄某不得随意来找小如,破坏其家庭等等。尽管小如千方百计欲保全家庭完整,但当丈夫何先生在整理屋子时,搜出了这份协议后,他坚定了离婚的决心。两人经常为了此事发生争吵,经110民警数次上门处理才平息纠纷。今年3月,小如离家与何先生分居。不久,何先生拿着小如的日记和协议,作为物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。
今年8月,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小如并未到庭,法院认为根据日记等文字材料,可以看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,婚后时有矛盾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之后,小如提出何先生在收集其婚外情证据时,侵犯了她合法拥有的隐私权,日记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,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因而向法院提出反诉,但遭到了法院的驳回。最终法院认为:小如在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,可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和调解和好的机会,印证了原告何先生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,因此法院做出了缺席审判,判决两人离婚。
据悉,小如已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。
同性恋能否成为离婚理由
由于《婚姻法》中针对同性恋者的条款尚是空白,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法律界存在三种争议意见。
意见一:同性恋不是离婚理由
有关律师认为,首先对于同性恋,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。而且夫妻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。《婚姻法》中,没有将一方有第三者列入双方离婚的理由中,而且伦理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更是只限于异性。即便是同性恋者已有“与他人同居”的行为,法律上也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。根据“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”的原则,不应当将同性恋视为夫妻双方离婚的理由。
意见二:同性恋属于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
复旦大学法学教授廖尉耆衔,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,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,应当适用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,准许夫妻离婚。
意见三:同性恋不能简单成为离婚理由
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徐宇舟律师认为,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。不能简单的以一方是同性恋,就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。因为同性恋也分多种情况,不少同性恋者也是双性恋,对于自己的配偶,可能还存在深厚的感情。如此,同性恋不能成为离婚单一的理由。关键看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,如没有,提出离婚者更应该帮助同性恋一方调整心态,而不是简单地提出离婚。
转自TOM